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 应便于维护;
      3 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 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7.6.2 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当无法避免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7.6.3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7.6.5 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6.6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7.6.7 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长度的余量。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6.10 在屋内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1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大于等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6.11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7.6.12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或通过墙、楼板穿管时,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6.13 除技术夹层外,电缆托盘和梯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6.14 电缆在托盘和梯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和梯架横截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7.6.15 电缆托盘和梯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且支撑点间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
        2 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
        3 非电力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为0.30m;
        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7.6.17 几组电缆托盘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托盘和梯架间应有满足维护、检修的距离。
7.6.18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1 1kV以上与1kV及以下的电缆;
        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7.6.19 本规范第7.6.18条规定的电缆,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7.6.20 电缆托盘和体积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当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电缆托盘和梯架宜敷设在其上方;当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时,宜敷设在其下方。电缆托盘和梯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0的规定。

表7.6.20  电缆托盘和梯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表7.6.20  电缆托盘和梯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7.6.21 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
7.6.22 金属电缆托盘、梯架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小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Ⅲ)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

7.6.23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其通道宽度和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3的规定。

表7.6.23  通道宽度和电缆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m)
表7.6.23  通道宽度和电缆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m)

7.6.2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置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7.6.25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7.6.2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电缆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7.6.27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6.27的规定。

 

表7.6.27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
表7.6.27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

7.6.2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7.6.29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钢筋混凝土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钢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30kg。
7.6.31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7.6.32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7.6.3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6.34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7.6.3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
7.6.36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7.6.37 在寒冷地区,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7.6.38 电缆通过下列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 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 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3 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部分;
        4 电缆可能收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7.6.39 埋地敷设电缆间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7.6.40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其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7.6.41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两侧各1m。
7.6.42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7.6.43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应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盒两端0.6m~0.7m。

(Ⅴ)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敷设

7.6.44 电缆在多孔导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7.6.45 多孔导管可采用混凝土或塑料管。
7.6.46 多孔导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个~2个备用孔。
7.6.47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或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应采取防止多孔导管受到机械损伤的措施。
7.6.48 多孔导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6.49 多孔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情况:
        1 多孔导管敷设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大于等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 多孔导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3 多孔导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大于等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7.6.50 采用多孔导管敷设,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设置的电缆人孔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7.6.51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Ⅵ)矿物绝缘电缆敷设

7.6.52 屋内高温或耐火需要的场所,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6.53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6.53的规定。

 

表7.6.53  矿物绝缘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mm)
表7.6.53  矿物绝缘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mm)

注:D为电缆外径。

7.6.54 矿物绝缘在下列场合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或“Ω”形。矿物绝缘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
        2 振动设备的布线;
        3 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之间。

7.6.55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除在转弯处、中间联结器两侧外,应设置固定点固定,固定点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6.55的规定。

表7.6.55  矿物绝缘电缆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m)
表7.6.55  矿物绝缘电缆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m)

注:当矿物绝缘电缆倾斜敷设时,电缆与垂直方向小于等于30°时,应按垂直敷设间距固定;大于30°时,应按水平敷设间距固定。

7.6.56 敷设的矿物绝缘电缆可能遭受到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7.6.57 当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对铜护套用腐蚀作用的环境或部分埋地、穿管敷设时,应采用用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

(Ⅶ)预分支电缆敷设

7.6.58 预分支电缆敷设时,宜将分支电缆紧紧地绑扎在主干电缆上,待主干电缆安装固定后,再将分支电缆绑扎解开。敷设安装时,不应过分强拉分支电缆。
7.6.59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的主干电缆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防止涡流效应和电磁干扰,不应使用导磁金属夹具。

 

条文说明
 

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7.6.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3条的修改条文。将“黄麻或其他”删除,因黄麻的防火性能差,实际工程中黄麻外护层已不采用。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7.6.10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10条的修改条文。新增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的规定。

(Ⅳ)电缆埋地敷设

7.6.3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29条的修改条文。将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的数量由8根修改为6根,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一致。

(Ⅴ)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敷设

7.6.4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46条的修改条文。将“陶土管”删除,因陶土管的强度差,实际工程中陶土管已不采用。
7.6.49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6.45条的修改条文。将第1款修改为0.2%的排水坡度,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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